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

“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资料

发布时间:2017-06-05  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1259  返回上页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剩下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管理方式,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57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鄂人社函[2016]8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随机抽查组织实施工作。抽取过程由机关党委纪委监督。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执法监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

  第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建立,按《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随机抽查项目和抽查监管对象的比例,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按不低于抽查项目和市场主体的5%的比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双随机”抽查发起科室、单位确定。

  第六条 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诚信以上等次单位,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对于一般单位,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的监管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需减少或增加抽查频次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单位、科室在随机抽查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通过“摇号”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抽查项目情况,按实际需要人数,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一般在本级执法人员信息中抽取;特殊情况经协商一致,可从下级执法人员信息中抽取。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进行录音录像,或请社区(村、居)委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并留证。

  第十条 依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或重点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单项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有重大违法监管对象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工商、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的监管对象,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公布,并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